3、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2、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采取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创新层级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6、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行政机关应当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完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民主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