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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1、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2、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3、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可以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
  2、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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