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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取得行政听证主持人资格。行政听证主持人资格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许可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听证。要求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宣读听证纪律;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四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三)利害关系人陈述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进行辩论、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参加听证各方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场提供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需等待批准;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终止听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三)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终止,且没有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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