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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4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公开规定

  第六条 本省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政务中心)的,政务中心应当统一发布公告,公布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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