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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2004修订)[失效]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部位悬挂经营证照和邮政标识牌,公布营业时间、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号码和服务承诺。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投递频次、时间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信箱(筒)上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收取邮政业务资费,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擅自增设资费项目或者变更资费标准。
  邮政用户有特殊用邮要求的,经营者可以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投递的位置和方式及其他服务项目,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服务费。
  国家调整邮政业务资费项目、标准,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邮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或者欺骗用户用邮;
  (二)无故拒绝、拖延、推诿、中断通信业务;
  (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
  (四)贪污、冒领、扣压用户款项;
  (五)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时间;
  (六)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非法对外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邮政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收寄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凭证寄递的物品,用户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经营者代办销售的普通邮票,必须从与其签订委托代办合同的邮政企业购进。
  经营者在发行期内销售纪念邮票、特种邮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销售。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未经邮政管理机构监制的邮政通信用信封、明信片和国家规定需要监制的其他邮政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邮政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寄信函应当使用经邮政管理机构监制的标准信封或者明信片;
  (二)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应当经邮政企业当面验视内件;
  (三)不得交寄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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