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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
(2001年7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市场管理,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邮政管理机构受市、州邮政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邮政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与城镇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六条 新建、扩建办公楼、住宅楼等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邮政建设标准,将其用地范围内的标准信报箱(群)等邮政服务设施纳入工程设计范围,并同步施工,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置报刊亭、信报箱(群)等邮政公用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 邮政业务

  第八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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