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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七条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注明下列内容(示意图除外):
  (一)编制者和编制单位名称;
  (二)底图来源、测绘成果的截止时间;
  (三)地图上国界线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据资料及来源;
  (四)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图号。
  第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公开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必须在地图明显位置上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并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图定点印刷厂印刷。
  第十条 本省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普通地图、专题地图。
  本省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一条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本省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应当经省出版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除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外,还需从事旅游地图、交通地图以及时事宣传地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省出版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由省出版管理部门审核;省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按规定报批后,专业出版社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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