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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自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6个月内,破产企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破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的;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破产企业中达不到提前退休条件,但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女管理(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女生产(工勤服务)人员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并且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并与社区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后,可由社区管理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按协议代发生活费,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代理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基本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算5年。其中,基本生活费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云南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18%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破产企业属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助。5年后资金仍有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破产企业原缴费工资总额及缴费率计算5年,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等渠道予以补助。5年后资金仍有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破产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含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续接或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省有关规定减发。
  第三十七条 已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省属破产企业,已退休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当地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破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及当地医疗保险的缴费率计算5年,用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酌情补助。参加医疗保险的州市及县属破产企业,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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