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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其资金缺口需由省级财政补助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平衡后给予安排。地方企业的破产资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补助。对地方个别企业实施破产资金缺口特别巨大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一次性补助。
  资金审查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州市及县属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由所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书,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落实情况;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社会职能移交人员情况;
  (五)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情况及保障计划;
  (六)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第三十条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等有关费用,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
  第三十一条 破产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986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采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安置,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标准按所在地级市(州、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具体发放办法应列入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办法,标准按职工本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费用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土地出让金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该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3倍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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