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拖欠费用包括:
(一)职工工资;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的其他费用(含企业向职工的借款、医疗费、抚恤费、丧葬费等)。
第二十二条 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主要包括破产企业移交中小学、医院和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等补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依照
《破产法》及其有关规定,包括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在内的破产费用(清算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属于劳动债权的费用、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因破产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严格按
《破产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顺序,在破产财产中清偿。其他相关费用从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企业主管部门筹集和财政补助等渠道筹措的资金中解决。
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不足部分,对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依照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核销。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四条 企业破产资金主要从破产财产变现、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土地出让金、企业主管部门筹集等渠道筹措,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五条 企业破产财产以及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含依法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国有资产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变现所得,按
《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的顺序处理,清偿各项债权及用于职工安置。
第二十六条 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无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处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所得,用于支付破产相关费用及安置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