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人员状况、资产状况以及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申请破产的主要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实施破产工作的主要原则;
(四)破产工作预安排。包括破产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破产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破产费用测算及债务清偿顺序等;
(五)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维护稳定的主要措施;
(六)有关附件。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有关基础数据表等;
(七)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破产预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通过。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破产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并由其负责做好企业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自愿向法院申请破产,需经其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同意,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主要由破产费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 破产费用(清算费用)包括: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办公费用、清算组工作报酬以及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费用;
(二)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程序公告费等;
(三)债权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权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职工安置费用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三)工伤职工的有关伤残待遇,遗属及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费用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