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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市及县属企业破产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查。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省属企业实施破产和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于每年10月份以前向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破产预案等相关材料,以作为制定下年度企业破产实施计划以及财政进行费用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破产实施工作;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按规定安置职工,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续和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工作;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
  (六)协助做好企业破产善后工作。
  第九条 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
  (三)具体组织企业破产的实施;
  (四)督促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组织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的稳定;
  (五)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破产还债程序;
  (六)做好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条 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应做好企业破产的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和银行监管等部门,要指派业务骨干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三章 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预案可由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破产预案应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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