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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
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五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破产工作的领导,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所属企业破产及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工作组织机构所需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七条 实行企业破产审查制度。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破产由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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