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9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改革和
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我省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要求各地州市要按照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乡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职能所需支出的总体部署,现就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支出责任。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和优抚支出,原则上应相应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支出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并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严格核定编制;同时,要适时调整县、乡中小学校布局,制定和执行合理的中小学校师生比例,核定教师编制。对行政、事业单位超编人员,要在逐步制定并实施清退计划,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不合理支出。在此基础上,确定最低支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