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等得到的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相邻、自然条件相似的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
第三十九条 农业税的税款核定、纳税期限及减免税的确定、票证管理,以及税收行政处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必须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不得代行农业税执法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纳税人确有能力缴纳,又无正当理由拖欠农业税,经催缴无效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农业税的,除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违反规定预征或提前强行征收税款;
(三)收税不开票、开票不收税,以及收税打白条;
(四)限制纳税人的人身自由、搜查纳税人的住宅或身体;
(五)殴打、污辱、捆绑纳税人或其亲属,或者强迫纳税人游行示众;
(六)其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农业税随正税按20%的比例征收附加,农业税附加的征收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