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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件规章及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农业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9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税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农业税暂行办法

(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承包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转由他人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承包人或使用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率。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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