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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四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本村村委会负责管理、使用。
  对筹资投劳的使用,要按村民小组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管理。村委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投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第十五条 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投劳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无偿要求农民投劳。
  第十六条 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村委会应当向出资、投劳者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通过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村委会和村民应当严格遵守,自觉履行。
  村委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农民出资、投劳的,农民有权拒绝。
  农民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投劳的,由村委会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委会出资、投劳,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
  对强行要求农民或村委会出资、投劳的,农民或村委会有权拒绝,并向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农民或村委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出资、投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应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农民;违反规定强制农民出劳的,应责令其按照当地劳动力标准工值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逾期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云南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属于非中共党员的村委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处理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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