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以村为单位每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15元;每年每个劳动力投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第六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投劳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委会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产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筹资、投劳预算,由村委会计算到户,并在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同时张榜公布。
第十条 村委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投劳。农民投劳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不得跨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劳力的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其亲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委会讨论同意,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一条 对因病、伤残、家庭确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投劳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其筹资投劳可以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十二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筹资投劳应按《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