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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9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制定了《云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业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和《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投劳是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上级监督、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第四条 筹资投劳的对象为本村村民,其中投劳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年龄为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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