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清理范围进行清理
各地、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此次清理工作要对项目逐个进行清理。
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要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项目:一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二是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二)严格执行各项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九个方面的标准: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16、32号)规定范围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严格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范围和标准清理,要对项目逐个提出以下四类处理意见:
1.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