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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文件的通知

  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对于这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党中央和国务院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在清理工作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清理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克服互相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
  (二)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建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不搞一刀切。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及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进行清理。地、州、市项目由各地负责清理;省级项目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中央进行清理。中央和云南省共同出资建设,以云南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清理;各地、州、市与省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省级投资为主的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清理;以各地、州、市投资为主的由各地负责清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省经济委员会、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一起,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验收。
  三、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作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和全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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