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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七、强化农业基础建设,改善农民增收条件
  (十七)多渠道增加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基本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农业基础设施倾斜。积极整合农口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集中,保证重点项目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在做好对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的同时,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尽快研究制定对发展其他优势农产品直接补贴农民和落实降低农业税率政策的办法。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教育、卫生和文化等部门新增加的投入要主要用于农村。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构建多元化农业投入格局。强化支农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和“占补平衡”政策,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安排高稳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全面完成每年新增高稳产农田地50万亩和建设人均1亩高稳产农田地的任务。加快“润滇工程”建设步伐,大力实施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工程、牧区水利工程、农村“五小”水利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不断提高农田灌溉保证率,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推进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民营水利发展,并建立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加大生态和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农村能源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交通运输、能源、科技推广设施、通信、环保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发展条件。
  八、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农民增收体制保障
  (十九)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耕地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要坚持按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征用,要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审批程序;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管制,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用地,决不允许行政包办、无偿调拨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健全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和纳入公益林管理的集体森林、农民的自留山林,要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土地、山林征占用补偿费的数额和分配,要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扣缴,对拖欠、克扣、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高度重视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采取留地安置、扶持企业、开垦项目等补偿办法,让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各种征地建设项目凡能安排劳动力的,应首先安排被征地农户的劳动力,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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