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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三)大力实施“百万民工培训工程”。把实施“百万民工培训工程”、“绿色证书”、“青年农民科技知识培训工程”和贫困地区劳务输出结合起来,对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加强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各级财政要安排用于农民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自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严禁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错误做法。
  六、大力发展农村营销组织,积极搞活农产品流通
  (十四)深化供销社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找位置,在助农增收中求发展。社有企业要通过改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基层社要充分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广泛吸纳农村能人、大户和社会经纪人加盟,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用现代流通和经营方式改造传统网络。发挥农村供销社工农产品流通主导作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保证货源充足和价格稳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伤农行为。坚持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加强集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和网络市场建设,建立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
  (十五)培育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营销组织。紧紧围绕优势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引导和帮助农民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服务领域广、组织化程度高、经营机制灵活、带动能力强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由单纯服务型向经济实体型发展,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由社区局部型向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不断提高档次和水平。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应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
  (十六)积极发展创汇农业和对外贸易。充分发挥农业比较优势,吸引国内外企业参与农业开发,重点开发畜禽、果品、蔬菜、花卉及其加工等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特色产品和有机食品,加快发展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出口生产基地。完善“走出去”的政策,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自主权,积极参与周边国家跨境农业开发合作。完善优势农产品出口支持保护政策,每年安排专项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符合省级外贸发展资金申报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和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提供国内外市场供需、政策法规和疫病疫情、检验检疫标准等信息服务,缩短与国际接轨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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