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转移支付系数。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财政对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人均粮食贡献程度以及省财政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县(市、区)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各县(市、区)人均粮食贡献程度根据其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省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值计算确定。民族自治州所属县(市)和民族自治县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二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转移支付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县转移支付系数=(该县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省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县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省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县人均常年粮食产量占全省人均常年粮食产量的比重×权重)×省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地、州、市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调整县乡财政体制,或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县(市、区)、乡(镇)的补助,以保障基层政权履行政府职能必不可少的财力,确保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妥善处理转变职能、压缩支出与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各地在调整乡镇财政体制或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围,制定规范的办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
要切实做好“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农村义务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