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全省各县(市、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根据全省各县(市、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县(市、区)、乡(镇)财政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减收数额以及各地财政状况和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县(市、区)所属乡(镇)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因素核定各县(市、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各县(市、区)减少收入额,根据省财政对各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县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乡(镇)转移支付额=(该县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县优抚经费+该县计划生育经费+该县乡村道路修建经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县屠宰税减收+该县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县转移支付系数。
(一)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县(市、区)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县(市、区)乡镇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三)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县(市、区)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四)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五)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四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占四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六)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各县(市、区)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七)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取消征收的品目、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八)村级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九)教育集资转移支付数额根据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