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涉农收费部门必须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批文文号及部门监督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主要内容以醒目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商品价格,应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进行公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公示。要按照“谁设立,谁维护”的原则,切实做好公示牌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对涉农收费(价格)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等管理制度,依法收费。属于纳入收费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收费性质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地、各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法律、公证、土壤肥料测试、牲畜配种服务,水文、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将收费与国家管理职能挂钩,凭借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各地在进行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时,要严格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的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区,用工数量要逐步减少,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就学、农民建房、结婚登记、外出务工经商办证、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过程中各种涉农收费的管理,除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外,不准向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超标收费,不准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委托其他单位向农民收取费用;水利工程向农民供水,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计量收费,以促进节水农业的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和摊派任何名目的费用和财物;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严禁强买强卖、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非法牟利行为。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省直各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对下布置任务时要体察基层困难,考虑基层财力状况。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执收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各级财政、计划(价格)、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检查;要以印刷品、出版物、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农重大案件报告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向农民乱收费行为都有权举报,有关单位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调查处理,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还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