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8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制度,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现就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收费
(一)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以下统称收费项目)。
(二)坚决取消各地越权审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当地涉及农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立即五条件取消;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一律不得继续收取,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四)取消各地、各部门越权审批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州、市价格管理部门要对涉农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特别要对乡(镇)各站、所的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越权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违纪行为。
以上清理整顿工作以各地、州、市、县财政、价格管理部门为主,与农村税费主体改革同时进行,在总结验收前负责落实完成,并将清理整顿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审批依据充分,确需收取的涉农收费,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征求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各地、各部门以任何理由越权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乡(镇)各站、所不体现政府职能、按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事业性收费,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以及价格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等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商品和服务价格从严审批,严禁越权定价或调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涉及农村的电价、水价、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资费、邮政资费、殡葬服务和中介服务等收费;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