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地方税务机关暂时统一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使用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票据从2004年7月1日起作废。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监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户经审计后于2004年7月1日取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必须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国家和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劳动保障部门及时足额发放,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借助系统网络,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省统筹规划,做到软件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大投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奖惩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奖惩制度,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