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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
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4]8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去年省政府决定在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试点工作,现已取得初步成效。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认识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也是改革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筹集更多的社会保险资金,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征收范围和加大扩面征收力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非公经济是今后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是社会保险扩面征收的重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在非公经济领域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有权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对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法规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方税务机关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历年欠费逐户核实,建立欠费信息库,加大追缴力度,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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