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严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严格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用占用土地和克扣征地补偿费。
第七条 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民的私有财产,禁止违法扣压和平调。
第八条 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不准限制农民易地就业和搬迁。
第九条 尊重农民意愿,不准强迫农民签订合同和其他契约。
第十条 保护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准强迫农民种这养那或农产品卖给谁不卖给谁。
第十一条 必须现金收购农产品,不准代扣或打白条。
第十二条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禁止强迫农民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保障农资供应,不准强行向农民推销农用物资。
第十四条 抓好抗灾救灾,不准瞒报谎报延报灾情和疫情。
第十五条 求真务实,严禁强迫农民参与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严禁法律规定外的集资摊派。
第十七条 坚持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禁止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严禁违法向农民收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
第十九条 引导农民自愿参与社会保障,不准强行收取保障金。
第二十条 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严禁干预村民依法自治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推进乡村民主监督,不准隐瞒政务、村务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