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的通知
(云发[2004]13号)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守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阶段云南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守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守则》的要求,切实规范县乡两级干部为农服务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农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思想上端正对农民的认识,从感情上密切与农民的联系,做到爱民亲民、利民富民、安民护民。通过《守则》的贯彻执行,在全省形成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新局面。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
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规范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农部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重大原则,县乡工作重心必须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
第二条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安民护民,千方百计为农民排扰解难。
第四条 关心农民,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