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5月21日至7月31日)。要认真排查本地、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狠抓火灾隐患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其他单位也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在此基础上,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系统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和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本系统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三)监督检查(8月1日至9月30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督查。督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联合执法组对本辖区内属于专项治理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辖市联合执法组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和重要场所进行督查、抽查,并对所属的整治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四)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各省辖市政府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2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分别报省政府专项治理议事制度办公室。省政府将于10月31日前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出通报。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其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