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
27.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28.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省编办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意见,尽快建立省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中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集中的地方要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各省辖市政府对本地矿山、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医疗卫生、消防、森林防火等救援救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当地应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市、县(市、区)政府应尽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9.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中央及省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30.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制定分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省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3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32.政府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费用。没有应急救援组织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商业性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类商业性应急救援组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五条件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费用补偿保障机制。
八、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33.建立规范有序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到省有关部门。公安、消防、建设、铁路、民航、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将分管领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快报、月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4.对发生的各类非煤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监察及工会和有必要参加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