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4.进一步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
15.各级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防范工作基础薄弱的领域、地区和单位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6.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7.各有关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煤炭、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建立矿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18.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农机、城建、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继续坚持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坚持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安全公告制度、业主和单位责任追究制度、道路交通警示制度和事故多发点段挂牌督导督促整改制度、车辆报废制度,依法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严厉打击违章驾驶、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车船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无证无照驾驶及载客。
19.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协助地方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负责制,搞好隐患整改。所有县(市)应当建立消防机构,城镇必须编制并落实消防规划。
20.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工业、质量技术监督、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消防、工商、气象、环保、卫生、供销、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及易燃易爆气体充装使用等危险物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危险物品安全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