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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新路。
  8.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
  9.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
  10.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三、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1.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的上述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上述行业已经投入生产的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生产。
  13.涉及生命安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经省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涉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能。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报废。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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