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10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

  五、突出重点,加强监督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从省直各着装部门抓起,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擅自扩大着装范围问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人员着装进行纠正。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监督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各省辖市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河南省整顿统一着装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3.河南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