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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五)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接待处理制度。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期结案,严禁推诿扯皮。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指导,对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追要劳动报酬的申诉案件要及时受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限期予以清偿,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到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半年内不能清偿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黄牌警告,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并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年检时给予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要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完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制度,严格施工承包合同审查。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招标时,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或垫资作为招标条件,也不得强行将带资承包或垫资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或签“阴阳”合同。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时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等内容,并于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用工备案手续。对于劳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备案手续,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担保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
  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制度。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切实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力度。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以及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要直接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严禁冒领套取政府投资或恶意截留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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