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分清拖欠原因,制定清欠计划。因财政投资不到位或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要从财政相关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清欠。对因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要责令其按计划还款。对其他投资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责令双方按清欠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对拒不执行还款协议的,要依法进行处理。要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按计划清欠。要监督获得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拖欠工程款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办理其预售房许可证等有关房地产手续。对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工程款监管系统,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内、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80%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75%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判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及时通报给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银行等相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偿清后未发生新的拖欠的,建设和劳动保行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从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予以删除。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须分别在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保障金存储余额不得低于中标造价预算中年均人工费的3%。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由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从相关保障金中支付,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工程竣工前,未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工程竣工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解冻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余额及其利息。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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