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粮食生产、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坚持提高单产、稳定总产、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在继续发展农村集市贸易的同时,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和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扩大粮食经营主体范围,经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依法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要切实受到保护。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食市场供应。针对当前市场粮油、副食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和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的变化,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动态,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报预警。按照要求认真落实粮食价格日报、肉蛋菜价格周报、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周报、粮食库存和销售情况月报等各项报告制度。要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市场供应,重点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大中专学生的口粮供应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坚决打击无照、非法经营粮食,以及掺杂使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稳步实施
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将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给农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协调督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做好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监管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