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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七、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三)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挂账利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政策性挂账利息;(四)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未销售之前发生的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六)经中央财政批准列支的直补工作经费。
  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顺序统筹使用,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八、完善信贷资金供应办法
  粮食购销市场和收购价格放开后,农发行要继续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对各级储备粮和各级政府调控粮收购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各类粮食收购、经营企业的其他粮食收购,要坚持“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择优发放贷款,特别对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贷款支持。
  九、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一)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省本级粮食储备规模4亿公斤。缺额部分要在9月30日前全部充实到位。省级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尽快研究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利息由省负责。
  各省辖市储备粮规模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在9月30日前全部充实到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利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粮食应急机制。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工商局、交通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粮食市场供求、价格形势的分析和监测,提出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保障方案,包括粮源筹集和调拨、储备粮动用、市场粮价平抑及粮食流通秩序的维护等。确定莲花味精集团等67家大型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为原粮供应重点保障单位,全省超储库存粮销售要向重点保障单位倾斜。重点保障单位要服从政府宏观调控,为保证全省成品粮市场供应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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