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处置规定
1、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时应收帐款适度核销的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卫生局研究提出。
2、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时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或国有净资产)中提留的顺序:
(1)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5000元提留,用于自负封顶回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离休人员按《杭州市市、区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老干〔2003〕16号)提留)。
(2)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人均1.5万元。
(3)职工安置补偿费。
(4)改制时职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提留。
(5)单位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按单位改制前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均4000元标准一次性提留。
(6)单位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改制前单位退休职工人数每人每年60元标准提留(提留到75周岁)。
(7)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津贴,按单位改制前离退休劳模人数和有关规定标准提留(提留到75周岁)。
(8)按人员分流政策第9条规定可提的费用。
(9)担保资产。
(10)其它费用。
提留资产中(1)、(2)、(3)、(4)、(5)、(6)、(7)、(8)项为必提项目,其他项目的提留以改制单位净资产到零为限。
四、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1、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用人制度改革,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政策执行。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实行和完善人员聘用合同制度,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全体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人机制。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进行。其他受聘人员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原则上应当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其中,应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