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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5、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解除聘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市定福利补贴每月70元。
  改制时与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按改制时所有在册职工人数〔扣除改制时办理的提前退休、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及自谋职业的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制后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改制前工龄的经济补偿(杭政〔2001〕14号文件中第八条款项不再提留)。安置补偿费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7、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员工在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在此之前参加工作并已按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8、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中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在按有关规定提留医疗保险费后,再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医疗专项经费,并一次性交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用于支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按规定应由原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9、建立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机制。要根据医疗机构的特殊性,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时,将原单位拥有的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作价入股的,应按不低于该技术股份20%的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将原单位科技成果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科技成果入股、转让、转化时,在成果完成人应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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