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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失效]

  上述财政补助在医药卫生发展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为医保定点单位。
  4、公立医疗机构转制过程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原则上按照《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执行。
  5、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其国有股权由新组建的市卫生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人,或由市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出资人,委托市卫生局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8号)及市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的有关规定,深化用人制度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置。
  2、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员工在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在此之前参加工作并已按事业单位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与转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享受事业单位退休费待遇。
  3、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员工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与转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调整均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同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月。
  4、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改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不足部分在199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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