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4]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
1、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经济发展要求,为保证基本医疗和疾病预防的需要,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其它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医疗机构。
2、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积极稳妥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改制后的医疗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需改制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三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公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公立医疗机构产权转让应在杭州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注重投资者的信誉与资质,注重医疗机构的无形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
3、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设置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三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凡改制后三年内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三年参照企业有关政策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