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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根据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做好规划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本级以工代赈项目库。没有纳入以工代赈项目库的,原则上不能纳入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申报。
  第十四条 除跨县区的断头公路、流域治理等以工代赈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外,其它以工代赈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自行审批。
  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相应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以工代赈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凡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除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外,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由各地参照农民出工获得报酬的平均水平制定,劳动报酬总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各地以工代赈投资的15%以上。劳动报酬要及时发放,严禁拖欠。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项目单位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管理。
  县市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
  以工代赈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建后管护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时限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完成情况、决算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逐项检查实施内容,写出竣工验收鉴定书。凡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不予验收并责令返工直至达到要求。返工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落实工程使用和养护管理方案,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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