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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4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湖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针对以工代赈特点和新阶段我省扶贫开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的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实施扶贫开发的综合性措施。通过投入资金或实物开展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劳动获取报酬,以改善贫困地区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第四条 以工代赈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以工代赈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以工代赈工作,对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兼顾省定贫困地区。
  第六条 以工代赈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一)基本农田。包括开发耕地、改造中低产田等工程建设。
  (二)农田水利。农田排灌所需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渠系配套工程建设。
  (三)县乡村道路。由县城或公路主干道通往乡、村的公路建设,乡村之间的连接路段建设,扶贫开发重点项目的配套公路建设,以及桥、涵等工程建设。道路建设不包括国道、省道及相关的工程建设,建设等级一般不超过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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