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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1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七、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应分别向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运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依法设立的加油站在取得运营证和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保洁业务。运营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运营证,擅自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删去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从事生活垃圾处置和水域垃圾清除、收集以及跨区运输生活垃圾的,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将第十九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存放、处理,不得用生活垃圾填湖填塘”修改为“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存放、处理,不得用生活垃圾填湖填塘。”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服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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