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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件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第2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宪生
                       2004年6月30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公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见附表)予以废止。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时间及文号                理由
1   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该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如修改,修改面较大,修改后该规定已失去执行意义
2   武汉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被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代替
3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已被2002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代替
4   武汉市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后执行的意义已经不大
5   武汉市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6   武汉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已被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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