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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琼府[2004]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等17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琼府办〔1990〕10号)
  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林木出口经营管理及调整有关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2〕181号)
  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琼府办明传〔1988〕3号)
  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森林资源消耗报告的通知(琼府办〔1990〕190号)
  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基干林带保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6〕93号)
  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府〔1988〕96号)
  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洋、海岸、海岛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琼府办〔1991〕136号)
  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琼府〔1996〕5号)
  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
  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费问题的通知(琼府〔1993〕54号)
  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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