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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04修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通用、标准设计图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承担村镇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书,按核定的资质承担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以经营为目的、独立或合伙承包村镇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应具有相应资格。
  建筑工匠资格认定,由本人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提供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村民凭土地使用手续、房屋建筑施工资料向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建房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工匠资格认定等手续,条件齐备,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可到村镇现场办理手续;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集中申请;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审批程序、时间、地点、所需手续及工作人员姓名。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镇,应统一组织住宅、公共、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鼓励、提倡采取多种方式集资进行综合开发,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公益事业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设应按村镇规划搞好供水、排污、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严格控制修建临时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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